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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院级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20-11-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院级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中间环节,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共同负责,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院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院级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思想工作方法,建设坚强的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章 院级基层党组织设置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院级行政单位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级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 100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党员100以下、50人以上的院级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党员人数较少的院级单位,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等。如委员较少,1名委员可兼管多名委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热爱党务工作,党性观念强,政治思想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做政治思想工作,勤政廉洁,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二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务实,良好的群众基础,有三年党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空缺,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院级基层党组织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加强师德教育,鼓励和支持党员、教职工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后勤和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主要职责

(一)在院级基层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院级基层党组织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下设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常与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加强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委员会的团结,不断增强其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三条 院级基层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主持院级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所在学院学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校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学院党委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育;

(三)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学院党委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报;

(四)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五)指导分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组织学生开展“创先争优”等活动,加强素质教育;

(七)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工作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二十五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下设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及基层党组织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加强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院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院级基层党组织提出表扬、奖励党支部和党员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教职工开展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院级基层党组织书记加强党课教育,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四)加强与同级工会、团委、学生会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五)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法规教育;

(二)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教职工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考察、教育和帮助受处分党员;

(四)向学校纪委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二十八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党员、教职工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二)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成员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第三十条 保密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法制教育和保密、保卫、安全教育;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头脑,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提高党员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和主题,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党员的不同特点,提出学习要求和重点。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健全并坚持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督促所属党支部、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党员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对党员进行监督、审查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 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了解掌握党员流动的情况,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方法,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每位流动党员都处在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教职工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过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以便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科学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大发展青年教师党员工作力度,注意培养和发展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优化教师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九条 在青年教师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注意把工作重点放在青年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上。建立发展青年教师党员工作的责任制,对已提出入党申请的青年教师,特别是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由院级单位党组织委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对未正式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院级单位党组织委员要分工负责,建立一帮一的制度,主动关心,积极引导,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十条 严格把好发展新党员工作中政审、考察、审批等各个环节。继续坚持和完善团员推优制度、发展党员培训制、公示制、审查制、责任制,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全面考察预备党员发挥模范作用、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院级基层党组织每学期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培训,按照党员标准,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工作。

第四十二条 着力培养和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督促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并及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情况,提出要求。

                       第六章 院级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院级基层党组织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会前,要充分做好准备,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院级基层党组织成立由所在单位处级干部为主的中心学习组,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集中学习做到:有计划、有资料、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有考勤、有总结。

第四十五条 计划与总结制度。每年初,根据校党委的工作计划制定出本单位工作计划,年末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

第四十六条 会议制度。院级基层党组织每年必须组织召开院级基层党组织会、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

(一)院级基层党组织会。主要围绕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及需要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党员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四)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教职工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委员会成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院级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七条 党课制度。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以院级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统一举行,内容一般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院级基层党组织所在单位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行政负责人、院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

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重要事项有: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三)本单位的专业设置与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四)本单位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教职工的调进与调出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有关津贴分配方案、重大财务活动的计划与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公费出国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院级基层党组织要密切联系教职工,积极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把做好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第五十条 廉政建设制度。坚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问题,研究部署工作。建立完善廉政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党规党纪党风教育。完善党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建立完善本单位事务公开制度,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

第五十一条 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教职工意见,发挥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七章 对统一战线及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五十二条 认真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配合党委统战部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三条 定期研究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群团组织进行政治、业务、思想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领导工会、教代会工作,支持工会、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学院党组织工作规定》(党字〔2004〕14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