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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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关于调整我校教师用汇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1-11

    各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细则》自2007年2月1日起,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每年可购外汇5万美元。为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自2010年2月1日起,教师用科研经费在境内支付国际刊物版面费及向境外购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可自行到中国银行办理换汇手续,凭当日银行汇率单和发票直接到计财处核准报销。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的教师,回国后的境外差旅费报销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实后到计财处报销。

    特此通知

    计财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0年1月12日